可以说,这是非常重要的一步,因为在 之
前,孩子的登记只能通过法院判决来完成,这种情况需要时间、令人尴尬,而且违背了人的尊严原则。从那时起,公证处必须根据现有的规范命令进行登记。代孕案件的另一个重要成就是,即使医院将孕妇的名字写在“活产声明”(DNV)上,它也不能出现在出生证明上。 事实上,联邦医学委员会的决议和国家司法委员会的规定揭示了相关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员必须遵守的重要标准: a) 子宫捐赠者必须属于其中一位伴侣的家庭,血亲关系最多为四代(这里记住:第一代 - 母亲;第二代 - 姐妹/祖母;第三代 - 阿姨;第四代 - 表兄弟姐妹); b) 该行为必须是自愿的,排除盈利性或明显的任何意志缺陷; c) 有必要准备一系列文件,以免将来出现问题,即: “§1 如果自愿捐献配子或代孕,还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I – 捐赠者以公共文书形式提供的事先同意书,明确授权以他人名义怀孕的孩子的出生登记; II – 配偶或与捐赠者有稳定关系的任何人通过公共文书事先批准的期限,明确授权进行辅助生殖程序。 III – 辅助生殖受益人或接受者的配偶或伴侣以公共文书形式表示的同意期限,明确授权要执行的程序”(原文如此)。最后,我们强调,除了医生和律师之外,在这个计划/程序中,心理学家的参与也是必要的,心理学家必须陪伴子宫捐赠者和捐赠者。 事实上,律师必须保持谨慎,始终以熟练、明智的方式提供指导。 在您的办公室接待夫妇和代孕志愿者时,请务必谨慎,首先评估这是否不是“财务协议/是否存在盈利能力”,如果是,建议他们在明确之前不要执行。法律禁止。 1)如果这是一种爱的行为,因此是自愿的,请确保有医疗报告证明不 电报号码数据 可能怀孕以及导致医生建议进行此类手术的原因。 2)建议捐赠者和受赠者寻求心理学家来了解整个过程。 3) 如果一切正常,请提供结婚证/出生证/稳定婚姻关系证明、医疗和心理报告。 4)根据CNJ条款第2条第1款,准备一份公证书,其法律行为将是“事先同意代他人登记出生”,以选择代孕(“团结腹”) 。上述公证行为必须包括捐赠人(如果已婚或关系稳定,由其配偶或同居者陪同)和受赠人(同样,由其配偶或同居者陪同)的声明,因为此类声明必须限于明确知道未出生的孩子/受孕的孩子将获得受赠者(捐赠/给予遗传物质的人)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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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具体地说,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家庭和继承法(亲属关系/赡养费/监护权/共存权/继承权等)所固有的所有权利和义务都不能被剥夺。在任何情况下,他们都不应与捐赠者保持任何关系(“团结腹”),因为这没有任何法律支持。 但还记得我们在本文开头说过,伦理不仅必须渗透到研究中,而且还必须渗透到具体案例中吗?此外,我们着手回应著名哲学家马里奥·塞尔吉奥·科特拉的三个重要反思,这将引导我们在理论上将某些事物归类为道德。 我们走吧。 第一个问题:“我想要”吗?答:客户的愿望就是我们的愿望。 第二个问题:“我应该”吗?回答:在律师/委托人关系的情况下,必须始终寻求满足被代表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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