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孩子的登记只能通过法院判决来完成,这种情况需要时间、令人尴尬,而且违背了人的尊严原则。从那时起,公证处必须根据现有的规范命令进行登记。代孕案件的另一个重要成就是,即使医院将孕妇的名字写在“活产声明”(DNV)上,它也不能出现在出生证明上。 事实上,联邦医学委员会的决议和国家司法委员会的规定揭示了相关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员必须遵守的重要标准: a) 子宫捐赠者必须属于其中一位伴侣的家庭,血亲关系最多为四代(这里记住:第一代 - 母亲;第二代 - 姐妹/祖母;第三代 - 阿姨;第四代 - 表兄弟姐妹); b) 该行为必须是自愿的,排除盈利性或明显的任何意志缺陷; c) 有必要准备一系列文件,以免将来出现问题,即: “§1 如果自愿捐献配子或代孕,还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I – 捐赠者以公共文书形式提供的事先同意书,明确授权以他人名义怀孕的孩子的出生登记; II – 配偶或与捐赠者有稳定关系的任何人通过公共文书事先批准的期限,明确授权进行辅助生殖程序。 III – 辅助生殖受益人或接受者的配偶或伴侣以公共文书形式表示的同意期限,明确授权要执行的程序”(原文如此)。